基层12月28日讯(融媒体记者 林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戴新俊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林业和草原局就涉案地块的面积、土地性质及损失价值,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项进行鉴定。
该公司接收委托后,于2021年11月23日指派鉴定人员二人组成鉴定组前往该地区,并到现场进行勘验及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发现,地块位于新湖农场27连呼克公路南侧100米,鸭洼沟水库北侧700米左右邓艳承包退耕还林地正南角,戴新俊于2016年3月将该退耕还林地转承包给邓艳,现场可见蓄水池、管护用房等设施,鉴定人员通过手持GPS围测涉案区域,经GPS打点测量,涉案区域面积共计1.809亩,其中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718亩。
最终,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新湖农场戴新俊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一案中涉案地块总面积共计1.809亩,其中占用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面积为1.718亩,占用林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价值共计为6872.3元,剩余0.091亩未占用林地。